很多人會成功不是沒有道理的
別人放假在玩的時候 他還在學習前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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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電信業者進駐文創園區一事,我們應該好好省思一番,當文創遇上科技,會產生什麼樣的火花?大塊假我以文章,是文創;印刷術,是科技。有了印刷術,知識得以普及,文明得以傳播。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此曲只應天上有,是文創;不論黑膠唱片、錄音帶或CD,不論類比或數位,都是科技。有了錄音技術,顧爾德在60年前演奏的《郭德堡變奏曲》,得以由剎那化為永恆。皮克斯動畫工作室,是文創;玩具總動員、海底總動員,都是文創;製作動畫的電腦,以及驅動電腦的軟體,都是科技。不論文創或科技,不論著作、發明或設計,都具有創意的內涵。印刷術、電腦及網路都是偉大的智慧結晶,而且與文創交織出燦爛的煙火。這麼說來,科技與文創似乎焦不離孟,難捨難分?當然,現代人的生活,已與科技水乳交融,君不見文創法所規定的十六種文創產業,哪一種能離得開科技?所以,科技產業屬於文創產業?非也!首先,「科技」的創意,通常與「文化」無關,否則滿載專利及營業祕密的台積電早該進駐文創園區了。再者,「科技」本身固然具有創意內涵,但「科技的供需雙方」常與創意無關,像筆者身為科技的需求者,滑手機多年,也沒滑出什麼創意;至於科技的供應者,通常也只是他人創意的摹仿者,所以印表機、硬碟、無線基地台、藍牙耳機、記憶卡等業者,也不會進駐文創園區,這就是光華商場與松菸「文創」的區別。回到主題,電信業者是否屬於文創產業?《文創法》第3條規定16種產業,其中的「數位內容產業」,依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所界定,係「指從事提供將圖像、文字、影像或語音等資料,運用資訊科技加以數位化,並整合運用之技術、產品或服務之行業。」業者主張,電信業屬之。業者似乎忘了,依同一法條規定,文創產業必須「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,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」。電信與「文化」及「創意」有何關聯?既然無關,怎能歸類為文創產業?不是文創產業,怎能進駐園區,享受優惠?科技與文創交會,固然互放光亮;電信業者若欲強駐松菸,恐怕徒留烏煙瘴氣,不如歸去。(作者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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